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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法治为民理念,拓宽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发现渠道,及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推动法治工作进基层,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新需求新期待,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委依法治省办)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的选定、履职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是省委依法治省办根据法治建设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选定的,负责发现、收集法治领域工作意见、建议和需求,以及协助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进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法治环境监督员是省委依法治省办根据法治建设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选定的,负责发现、收集法治领域工作意见、建议和需求,以及协助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进市县法治建设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和法治环境监督员要积极发现、收集基层群众围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全链条、各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提出的深化落实顶层设计措施的意见、建议,以及针对法治领域存在的亟需解决的突出矛盾、亟待补齐的短板弱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破解的带有普遍性问题提出的法治需求。
第四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选定、联系,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
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所在的依法治县(市、区)办作为联络单位。联络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和支持。
各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在推动法治建设过程中,可以通过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区、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方便公众知悉并提出意见、建议。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委依法治省办。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发挥作用,鼓励吸收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法治建设工作的人员参与工作,保证有效发现法治需求。
第六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所、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展工作,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选定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应当围绕法治建设实践需求,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
第八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
(三)熟悉社情、民情,密切联系群众;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五)有相关工作能力,能够及时发现、收集法治领域工作意见、建议,了解掌握基层群众法治需求,积极自愿协助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进市县法治建设工作;
(六)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主要在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法治环境监督员可以在前述单位工作的人员中及其他适宜人员中选取。
第十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的选定依照下列程序:
(一)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候选单位由各市委依法治市办、省有关单位推荐,并组织候选单位提交推荐材料;
(二)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照选定原则、条件、范围对推荐的候选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调研,经综合遴选后提出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
(三)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建议名单报省委依法治省办领导同志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法治环境监督员的选定依照下列程序:
(一)法治环境监督员候选人由各市委依法治市办、省有关单位推荐,并组织候选人提交推荐材料;
(二)省委依法治省办按照选定原则、条件、范围,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了解,经综合遴选后提出法治环境监督员建议名单;
(三)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法治环境监督员建议名单报省委依法治省办领导同志批准后公布,颁发“中共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环境监督员”聘书。
第十二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具体数量,由省委依法治省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每批期限为3年,省委依法治省办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更新工作。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应当在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内公示地址、邮箱及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和需求。
法治环境监督员应当在所在地司法所、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公示地址、邮箱及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需求;也可以选择在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内公示地址、邮箱及联系方式,便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和需求。
第十四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增选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
第十五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发现、收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需求,组织和参与有关法治建设调研、论证、民意调查等活动;
(二)协助开展法治建设满意度评估、评价工作;
(三)向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治建设成果,协助做好本区域、行业或者单位的普法宣传;
(四)收集和反馈其他有关法治建设工作方面意见和建议。
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将尚未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方案等发送相关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及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将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及法治环境监督员所在单位作为深入开展调研的基地,就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或者委托调研;
(三)在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代表、法治环境监督员参加法治建设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评估会、测评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采取座谈会、调查研究、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需求,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应当及时归纳整理,并书面报送省委依法治省办。对社会关注度高和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重点阐明各方意见、理由和依据。
鼓励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主动就法治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开展相关征集意见活动,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提出相关建议或者调研报告。
第十八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需求或调研报告,并自收到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书面报告后2个月内反馈采纳、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应当加强对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指导,邀请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代表和法治环境监督员参加法治业务培训和调研,不定期召开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省委依法治省办应当统筹推进全省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建设,解决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充分发挥作用。
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干部蹲点调研,协助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省委依法治省办应当定期组织对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要求。
第二十一条 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的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为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提供必要条件;省委依法治省办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为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市、各部门推动法治工作基层联系点、法治环境监督员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委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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