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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度,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担任公职律师并开展业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 公职律师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衔接等制度,并为公职律师参加业务培训、业务研讨等提供保障和支持。
省级业务主管机关可以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
第六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并对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内部审核。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对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执业监督和业务指导等职责,制定完善公职律师执业准入、退出、与社会律师衔接等制度。
第八条 律师协会负责公职律师任职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业务交流、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对违法违规执业的公职律师按照行业规则予以行业惩戒。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在以前任职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bet356体育在线官方网站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辽宁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bet356体育在线官方网站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市、县(区,含县级市,下同)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按要求办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受理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公职律师条件、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同意等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bet356体育在线官方网站审核。
bet356体育在线官方网站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申请人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仍不齐全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因公职律师证书破损、遗失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申请人应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并提交由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申请表,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公职律师证书上交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并由bet356体育在线官方网站予以注销: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二)所在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注销的;
(三)因辞职、调任、转任、退休或者辞退、开除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终止公职律师执业的。
公职律师证书的注销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bet356体育在线官方网站依法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一)以欺诈、隐瞒、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
(二)连续两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的;
(四)其他不得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不经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任职前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可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担任公职律师未满三年,或者已满三年但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公职律师脱离原单位后转为社会律师的,不得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得的重要信息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本人牟取不当利益;不得担任在原单位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脱离原单位后两年内不得办理与原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或委托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参与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七)参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八)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公职律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参与社会法治宣传、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公益性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职律师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有权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公职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执业纪律,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除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安排的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的,或者接受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统筹调配办理法律事务之外,公职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完善公职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公职律师的注册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可以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协调,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集中配备公职律师为党委、政府各部门提供服务,或者对本地区公职律师进行跨部门调配使用。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省级党政机关,可以在本系统内实行公职律师统筹管理,建立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工作机制。
鼓励具有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的党政机关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上级单位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跨层级跨地域调配使用等工作机制。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在每年三月份前汇总报送单位所在地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职律师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后,应当予以备案审查,并在公职律师证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三十一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律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律师行业行政处罚或惩戒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公职律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bet356亚洲版在线体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bet356亚洲版在线体育以前印发的有关公职律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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