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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卖人
(1)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售该房产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同意的,还应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证明,若系单身,还应提供未婚(或离异或丧偶)的证明或声明;若已婚,应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若出售的房产系共同共有财产,共有人应同时到场表示同意出售房产。若出售的房产系按份共有财产,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应有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的声明;
(4)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房屋查档证明,若出售的房产系银行抵押中的房产,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银行盖章确认),与银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同意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出卖的房产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或财政部门的拍卖手续;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买受人
(1)买受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主体资格证明(同上);
(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1)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买卖协议、认购协议或意向书等;
(2)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出卖人)应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及红线图;
(4)市政府、计委的立项批文;
(5)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
(6)项目预售许可证;
(7)如商品房为现房并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应当提供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8)预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9)出卖人关于该项目是否存在担保负担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之优先受偿权情形的说明书;
(10)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平面图、项目销售现状图表;
(11)企业资质证书;
(12)该项目预售方案;
(13)根据商品房项目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1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买受人应提供的材料
自然人:
(1)身份证明;
(2)自然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人及其他组织: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表明委托代理人有权代理有关购房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根据买受人的特定情况,须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三、房屋买卖预约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可参考《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 析产协议(不动产)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析产当事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发票等相关房产凭证;若单独一套房屋进行分割以独立办理产权,还应提供原始的房屋平面图或房屋测绘资料;
3.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证明:丧偶的,应提供继承公证书或房屋系丧偶后购买的证明;离异的,若系离婚财产应在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中明确其权属归属,若系离婚后购买的房产,提供离婚后购买的证明;
4.析产协议书文本(当事人自己提供协议有困难的,应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草拟析产协议书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4.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
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4.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 离婚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提交子女的身份证件、出生证明等;
2.与离婚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3.离婚协议文本;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 股权/股份转让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股权证明或凭证、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
2.协议各方身份证明(公司作为股东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同意转让或受让的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3.涉及审批或评估的股权转让,还应当提交审批文件和评估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签署协议或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报劳动行政部门的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4.工会或者职工的书面意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5.职工基本情况,身份信息、工作情况证明等;
6.当事人委托他人签署协议或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材料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开具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 委托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委托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委托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文本或公证人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委托书文本;
3.委托内容涉及婚姻状况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涉及亲属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开具的证明:涉及财产的,应提供所涉财产的财产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等;
4.与委托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公安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一、声明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声明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声明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声明人是非法人的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
2.声明人提供的声明书文本或公证员根据声明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声明书文本;
3.与声明书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涉及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的,应当提交享有该项财产权利的证明;主张权利的声明,应提供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法律文件或事实根据;
4.声明内容涉及婚姻状况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涉及亲属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开具的证明;涉及财产的,应提供所涉财产的财产凭证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涉及放弃或主张继承权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的财产凭证;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公安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二、遗嘱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应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的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凭证;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5.《遗嘱公证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三、信托遗嘱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立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文本,若立遗嘱人书写有困难,公证员可立遗嘱人的要求、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草拟的遗嘱;
3.遗嘱内容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凭证;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6.《遗嘱公证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四、遗嘱保管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立遗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立遗嘱人提供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原件;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遗嘱公证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办理遗嘱保管事务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五、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涉及房产继承的提供房屋查档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2.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依域外文书的要求处理;
13.经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公证遗嘱的证明;
1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8.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公安、房产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六、遗嘱继承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
2.立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遗嘱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5.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其他权利凭证;涉及房产的提供房屋查档证明;
6.遗嘱设有遗嘱执行人,提交执行人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7.经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公证遗嘱的证明;
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公安、房产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七、赠与合同/赠与书、受赠书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赠与人还应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的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资格证明、章程、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赠与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权作出赠与决定的部门的决议或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
2.当事人提供的赠与合同文本或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为草拟的赠与合同文本;
3.赠与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凭证;
4.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应作为赠与人一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或提交经公证的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赠与公证细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八、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十九、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自然人个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代理人代为申办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5.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司法部《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三)开具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法院。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建筑功能/规划变更公告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有关开发项目的批文,如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等,这些材料应能体现所办保全中公示公告涉及的建筑物的原批准功能;
5.公示原件;
6.其他材料,如申请人报规划局的报告、请示等;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开具单位
规划局、建委、发改委,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一、房屋交易事实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卖方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材料) ;
2.交易的房屋相关材料,如购买的合同、使用权证、发票(或收据)等;
3.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开具单位
国土局、房产局、税务局,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二、隐名购物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开具单位
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开具单位
法院、检察院,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四、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4.通话对象的通讯联系方式(如果有的话),例如名片及有关材料体现;
5.通话内容涉及事项的有关材料;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开具单位
电信部门,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五、有犯罪记录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生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公安部门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4.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二十六、手机短信/微信/QQ/邮件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若当事人使用手机操作的,还须提供手机卡的使用证或用以证明号码使用人的材料,如话费清单、业务变更登记等;
5.手机的使用说明书。主要用于证明手机的品牌、型号,并为手机使用提供介绍,有关品牌、型号如果手机上不明显或不清楚,可以通过上网打印(此项并非必需) ;
6.证明案由的相关材料。如案件在诉讼中,原告一般须提供起诉状复印件、被告须提供原告方的起诉状复印件,案件受理通知书:如已经一审、二审,可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如系合同纠纷,一般须提供基础合同。(此项材料目的系为了了解案由,方便表述,具体由公证员斟酌决定,不是必需材料) ;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电信部门、移动公司、邮政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七、网页/微博内容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用于追究侵权责任、维权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涉及商标侵权,申请人应提供商标专利权证书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专利局、商标局,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八、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申请保全的材料原件;
5.保全的材料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
6.该材料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或申请人的陈述能说明该问题) ;
7.法院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的,应当提供受理通知书或者起诉状;
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开具单位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二十九、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自然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3.邮寄送达的材料;
4.其他用以证明申请人与邮寄送达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6.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送达文书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三十、现场监督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基本身份材料(包括主办资格证明等):法人申请的提交法人有效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等;
2.如果监督之活动系需经批准的项目,则需要提交批文;
3.相关的活动规则及公告的方式等证明材料,活动规则如有漏洞,应建议申请人更改;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开奖公证细则(试行)》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三十一、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事项资格的证明;
3.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的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
4.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5.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
6.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
7.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
8.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9.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通知〉(92)司公字06号》
4.《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三)开具单位
建委、招标办、财税部门,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三十二、股东(大)会会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起人或筹委会出具的公证申请函、发起人身份证明、发起人协议书、认股确认书、设立公司的批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资证明(法定机构出具)、创立大会通知/公告、创立大会拟审议的文件、大会议程及表决方案、参加大会的认股人名单及其认股数、招股说明书、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等;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开具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部门,所涉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三十三、出生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父母亲的身份证,如父母亲有去世的情况需提供死亡证明;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户籍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出生证明;部分国家如美国、法国、泰国、新加坡、哥伦比亚等需提供当事人的2寸近照;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单位人事部门、卫生(医院)部门,计生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三十四、死亡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生前的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火化证等;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卫生(医院)部门、民政部门、殡葬管理部门,单位人事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三十五、亲属关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派出所、街道或居(村)委会,单位人事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三十六、婚姻状况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申请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申请人申请办理已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二寸合照若干张;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如通过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查询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当事人可不再提供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6.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三十七、无犯罪记录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三十八、证书(执照)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
2.证书(执照)原件;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三十九、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所要签署的文件原件以及与该文件有关的相关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文本相符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所要签署的文件原件以及与该文件有关的相关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四十一、提存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
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合同、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6.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情况可以进行提存的证明材料;
7.提存受领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8.交付提存标的物情况,提存货币的可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提存物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9.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怠于受领债务或查不到债权人的证明;
10.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提存公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二、公证抵押登记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章程;
2.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6.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抵押物清单;
8.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9.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债权文书文本;
3.债权文书有担保的,提供担保物权属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董事会或股东会或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债权文书项下的债务、担保发生,同意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或者声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三)开具单位
工商、民政、不动产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四、赋予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债权文书文本;
3.出质人持有质押股票相应凭证;
4.债务人、担保人有权机关(如董事会、股东会、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提供担保及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决议或者声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工商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五、认领亲子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本;
2.申请人与被认领人的关系的证明材料;
3.被认领人的出生时间、地点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配偶对该认领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证明材料;
5.国家批准或授权的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结论;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六、监护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4.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5.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民法总则》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四十七、户籍注销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台湾地区的户籍誊本;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四十八、曾用名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曾用名的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四十九、住所地(居住地)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住所地派出所或社区出具的申请人的住所地证明;
3.能够证明申请人住所地的房屋所有权证;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5.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五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户口本;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提供被继承人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4.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5.已死亡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医疗卫生部门、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一、知识产权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使用权证书》、《商标使用权证书》;
2.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三)开具单位
1.工商部门;
2.知识产权登记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二、存款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银行出具的定期存款证明;
3.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银行。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三、不动产物权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
4.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开具单位
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四、收入状况证明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五、纳税状况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税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六、票据拒绝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票据;
3.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三)开具单位
银行。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七、选票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选票;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八、指纹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五十九、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当日的权威媒体报道的材料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权威证明材料等。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查无档案记载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地方档案馆或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相关个人信息无档案记载的证明材料;
3.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地方档案馆或申请人工作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一、出具执行证书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2.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3.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4.已履行了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5.债权人如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的遗产权利凭证;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开具单位
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三、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抚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5.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6.抚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7.遗赠抚养协议;
8.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开具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所在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四、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享有继承权或享有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遗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
6.遗产分割协议文本;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三)开具单位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五、收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送养人为生父母的,提交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同意送养的书面材料、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2.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送养人为其他监护人的,须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身份证、户口本;
3.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作送养人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院同意送养的证明,被收养人出生证明、地点及身体健康证明,如知其生父母的,应当出具其生父母情况的证明;
4.被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 被收养人十周岁以下的,送养人应提交被收养人的户口本或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2) 被收养人十周岁以上的,由本人或送养方提交:
a.被收养人同意本人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b.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原件;
c.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为弃婴的、孤儿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关于儿童来源以及同意送养的证明;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院。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原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文本;
4.解除收养登记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开具单位
民政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七、赡养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赡养协议文本;
4.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的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赡养协议公证细则》
(三)开具单位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八、医疗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2)赔偿协议书文本;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患者方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患者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医院的诊断书、医疗费收据;
(4)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开具单位
医疗部门及医疗事故鉴定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六十九、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肇事方应提交的材料
(1)肇事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2)肇事方是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3)肇事方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4)驾驶员的驾驶执照、车辆所有权证明;
(5)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交通肇事责任划分认定书、调解书;
(6)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害方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或定点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书;
(4)为处理交通事故、治疗伤者或安葬死者所付出的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票据和证明;
(5)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及医疗机构。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侵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1)侵权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2)侵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3)侵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害人应提交的材料
(1)受害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2)受害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3)与赔偿有关的证明材料,如诊断书、鉴定书、勘验记录等;
(4)与赔偿费用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收据、误工费证明;
(5)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三)开具单位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一、法人资格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3.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二、个人独资企业资格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负责人身份证;
3.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三、法定代表人资格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四、合伙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合伙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合伙协议文本;
3.合伙人现职业、职务及出资情况证明;
4.合伙以与他人共有财产出资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资的证明;
5.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五、股份合作制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件;
3.申请报告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的资产评估、审计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资产确认书;国有企业被兼并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资产确认书;
5.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进行股份合作的决议;
6.企业资产所有权证明文件;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六、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代理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3.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及批准的文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文本;
5.新设立的或新合并(分立)的法人组织,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6.企业法人组织章程通过的决议及原始会议记录、经营场所和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具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筹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筹建登记的批准文件;
3.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
4.金融管理机关同意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书;
6.审计、验资报告书;
7.招股说明书和股票发行办法;
8.股东名册;
9.公司创立大会的议程;
10.出席首届大会的股东代表产生办法;
11.筹建机构关于设立公司的报告;
12.公司章程(草案);
13.首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14.通过股东代表产生办法、设立公司报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表决办法;
15.公司发起人协议;
1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具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八、股东大会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办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股东大会的全部文件;
4.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5.股东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清单;
6.监票人、计票人名单及有效证件;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七十九、董事会会议记录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
3.如委托人他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5.参加会议名单及身份证明;
6.章程;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股权转让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让方应提交
(1)法人股权转让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2)个人股权转让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股权证明;
(5)转让协议文本;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让方应提交
(1)企业法人受让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2)自然人受让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发包方应提交
(1)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权发包的经济组织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2)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允许发包的证明;
(3)须经村民同意后方可发包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发包的书面文件,会议原始记录;
(4)合同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承包方应提交
(1)身份证、户口簿;
(2)家庭成员联包或与他人合伙承包的,提交家庭成员或合伙人同意承包的文件;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土地出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各级人民政府在其权限内同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文件;
(3)出让地块情况说明,土地评估证明;
(4)出让合同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让方应提交
(1)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开具单位
土地管理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转让方应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3)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土地使用权证;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让方应提交
(1)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3)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四、建设工程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
2.发包人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承包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质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合同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三)开具单位
建设主管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五、房屋租赁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房屋租赁许可证;
(4)合同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出租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房屋租赁许可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3.承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承租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六、融资租赁合同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租方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财产(资产)凭证;
(3)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承租方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公司章程、决议;
(3)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融资租赁申请书;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七、生存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八十八、国籍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4.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八十九、居民身份证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4.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九十、经历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经历证明;
3.与经历有关的职务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4.当事人可以通过12348辽宁法网、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公证云平台等远程办证通道提出公证申请,落实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全程在线”,当事人办证取证“只跑一次路”。
九十一、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户口簿;
2.留学人员公派出国留学的证明;
3.经济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证明、婚姻情况证明;
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或相关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涉及房产继承的提供房屋查档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未能亲自到本处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自然人,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11.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2.涉及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依域外文书的要求处理;
13.经中国公证协会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公证遗嘱的证明;
1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三)开具单位
民政婚姻登记、公安、房产等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公证机构查询自然人的婚姻状况,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自然人在1990年以后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不再提供。
2.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3.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4.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5.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三、抚养事实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街道、社区、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或人事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四、债权转股权协议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应提交:
1.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4.债权凭证;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债务人应提交:
1.债务人(债券发行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董事会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发行章程;
4.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保证人、承销商的证明材料;
6.债权转股权协议文本;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开具单位
1.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2.婚姻登记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五、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被拆迁方应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3.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代管人、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房屋及附属物具有所有权、代管权、管理权、使用权的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拆迁方应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应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5.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6.《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拆迁方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3.土地、城建、规划、消防部门关于批准拆迁的文件;
4.协议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拆迁方应提交:
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自然人房屋被拆迁的应提交
(1)被拆迁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如不能到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申请人属于“老、弱、病、残”或者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绿色通道”服务,公证机构审查后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公证或者上门公证服务。
2.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3.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4.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七、买卖合同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买卖双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2.出卖人对合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的证明;
3.买卖合同文本;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八、劳动合同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
3.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供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招工计划和招工指标;
4.招聘简章及与招聘有关的规章制度;
5.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企业管理者的,应提供招标活动的有关文件、记录和中标证明等;
6.合同文本;
7.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劳动者应提交: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健康状况证明;
3.与用人单位要求相一致的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书等;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九十九、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许可人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体工商户,提交字号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3.注册商标证书;
4.商标所有权证明;
5.合同文本;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许可人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合同文本;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一OO、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转让方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注册商标证书;
3.商标所有权证明;
4.商标图案;
5.合同文本;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让方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资金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一O一、著作权许可使用(转让)合同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许可人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合同文本;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许可人应提交: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三)开具单位
当事人根据要求自行提供。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一O二、经济状况公证
(一)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3.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三)开具单位
收入证明由单位、税务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一O三、现状保全证据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证明(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3.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4.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开具单位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一O四、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一)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1.出借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
2.借款人:借款人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身份证原件一起到场办理,产权证(若有);
借款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场办理;
3.保证人:保证人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身份证原件一起到场办理;产权证等财产证明(若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场办理;
4.抵押人/出质人:抵押人/出质人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持身份证原件一起到场办理;产权证/质物等担保物权属证明;
抵押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到场办理。有配偶的,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一起到场办理,产权证/质物;
5.《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6.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要办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公证程序规则》
(三)开具单位
工商部门、民政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简化程序及创新服务措施
1.倡导容缺受理制度。对主要证明材料齐全,仅缺少次要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先行予以受理,当事人可以在领取公证书时补充其它次要证明材料。对于公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
2.推行在线证据确认办理公证。当事人在省内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项,全省公证机构必须予以承认和互相认证。
3.公证机构开展代书、代办、邮寄、送达等延伸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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