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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7号)

文章来源: 撰写时间:2021年01月13日 作者:司法厅调研处信息员

 

 

3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唐一军         

2019年3月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废止《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等5件省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

  (1994年3月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39号)

  2.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86号)

  3.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2002年10月28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48号)

  4.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3号)

  5.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4年6月2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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