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施行便民规定的建议》(141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8日
  • 编辑:司法厅办公室通讯员
  • 来源:

王方皓代表

提出的《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施行便民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1年出台的《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8期案例判决称《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20161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司法部于201675日下发《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该通知明确废止了凭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办理法定继承手续时,可以自行选择协商继承、公证继承以及法院诉讼继承三种方式之一。

由于继承公证具有以下三点优势,常常成为当事人的首选方式:1公证书证明力强,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的公证书,能够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2与诉讼相比,继承公证能让继承人顺利实现继承权,公平合理的分配遗产,及时、便利、省时、省力地完成析产;3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避免伪造证明材料或遗嘱,亦能避免遗漏继承人等。

如果当事人选择进行公证继承,我省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将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原则和流程,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的其他证明材料

为使公证工作更加便民利民,省厅公管处在全省各公证机构推行了容缺受理制度。即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其他材料或手续欠缺的公证事项,在当事人承诺的基础上先行受理,待材料补齐后即时出证。同时,要求各公证机构逐步开设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当事人核查相关证据。并且对于年龄偏大、腿脚不灵便的继承人,开辟了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上门服务。根据我国老年人平均寿命75周岁实际,为了尽可能的保护老年人继承权,降低继承风险,经过我们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各公证机构探索尝试被继承人年满75周岁,不再要求继承人提交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方式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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